规章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管理办法(校友会章程)
时间:2010-06-07 来源: 作者: 点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
英语译名为:Alumna Association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 Hunan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致力于校友工作,加强学校与社会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团结海内外校友共同为振兴中华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增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行政综合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举办联谊活动;
(三)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感情,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四)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五)协助母校收集编写校史资料,通过校刊、校史专集等形式反映广大校友的活动与成就;
(六)编辑出版《中南林科大校友》刊物,建立和管理校友会网站,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动态;
(七)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八)组织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有助于母校发展建设的各项活动;
(九)邀请各地校友对在校校友进行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凡曾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含原湖南林学院、中南林学院、广东农林学院、湖南林业学校、湖南林业技工学校、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修生、成教生、留学生或任教、任职者)及在校师生员工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本人自愿参加本会;
(三) 积极参与并开展校友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母校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和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必要时,会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总结、交流各地校友活动情况;
(三)了解、汇集校友基本信息;
(四)筹措本会资金,研究财务状况;
(五)编辑出版《中南林科大校友》刊物,管理校友会网站;
(六)接待海内外校友讲学、参观、访问、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等。
第十六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母校校友事业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校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会长批准,可以增补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有较大影响,热心校友工作;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原则上由母校在任校长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母校委派。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代表本会与海内外校友联谊交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与各地校友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工作;
(四) 处理海内外校友联谊工作;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校友和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母校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暂不收取个人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处的监督和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审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