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时间:2019-04-24 来源: 作者: 点击:0
(本章程按照民政厅相关要求完成的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英语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 Hunan,网址为:http://xyh.csuft.edu.c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加强合作、增进友谊、促进校友与母校共同发展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会员;
(二)服务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服务党和政府;
(四)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感情,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五)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六)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湘籍或虽非湘籍但长期生活工作在湘的,曾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含原湖南林学院、中南林学院、广东农林学院、湖南林业学校、湖南林业技工学校、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及其前身)任职、任教、工作过的人士,或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考生等,履行入会手续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和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五年。但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的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学校的拨款;
(二) 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暂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